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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太极养生协会章程

 

时间: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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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武当太极养生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武当太极养生协会。

英文名称: WUDANG TAIJI HEALTH ﹠FITNESS INSTITUTE

英文简称: WT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武当太极养生专业人士及爱好者自愿的群众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搭建中国武当太极养生文化的交流、研究挖掘整理的合作平台,具有国际性、全国性、联合性的行业促进、指导性专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致力于发展武当太极养生事业,弘扬太极养生、传承道家文化。组织和团结太极养生爱好者和研究者,严格接受主管单位武当山武术局和民政局以及其他国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使积淀几千年的道家养生精华更好的为现代社会服务,弘扬传统养生文化,为减少人的疾病,提高人类健康水准为己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当山武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当山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总部、国际会员中心和接待中心:

武当山道教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本会会员及武当太极养生爱好者开展太极传统养生文化的交流活动,承办国家级养生培训任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太极养生交流和比赛,组织武当太极养生的比赛,举办养生文化研究会,研修班,学术讲座,不断提高养生学术和太极运动技术水平。

第八条 收集,挖掘,整理传统武术和武当太极养生典籍,组织编写相关教材。

第九条 为社会各界提供养生学术咨询服务,传授太极养生功法。

第十条 接受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有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人员。
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养生文化资料;至少每年交养生学术论文一篇。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贰零壹叁叁拾壹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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